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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1997-12-12 15:56| 发布者: 省广协| 查看: 2378| 评论: 0|来自: 中国广告协会

摘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请示》(杭工商商广〔97〕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化妆品广告中,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请示》(杭工商商广〔97〕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化妆品广告中,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客观上对化妆品的效用作了保证,属于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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