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广告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行业的正当权益,团结全省广告工作者,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接受广东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省广告行业实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横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维护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宣传广告事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我省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会员、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崇尚诚信经营,信用服务; (三)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评估、论证;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行业与社会和政府之间的争议; (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发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维护会员、行业利益,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划、调研、论证、编写、发布,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机制; (九)组织会员和行业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构建违法广告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充分利用我省毗邻港澳、沿海开放城市较多等有利条件,加强对港澳地区和国外广告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 (十二)加强广告行业自律,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 (十三)协调广告经营单位之间、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主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间、地区间的联系和协作; (十四)组织经验交流,经批准举办全省性广告优秀作品评比和广东国际广告展,开展咨询服务,提高我省广告水平; (十五)组织会员开展培训和广告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六)代表行业与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广告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协作; (十七)代表行业参加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开展国际交流与跨地区活动; (十八)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告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就有关广告体制、价格和广告发展规划等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十九)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和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二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和行业企业进行全国和全省广告业资质认定; (二十一)根据需要适时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创新委员会,为会员和行业及社会提供更多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相关的广告行业组织,可自愿加入为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较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按时缴纳会员费的团体、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即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由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专业培训;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自觉遵守《广东省广告行业诚信守规自律公约》、《广东省广告行业直播营销自律公约》;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需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员费的标准: 1、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 2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6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3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修改章程;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修改会员入会收费标准; (十)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常务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3名,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监事会召开会议应由至少两名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表决须经至少两名监事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聘任制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 4、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从常务理事成员中提名,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也可经会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从非常务理事的单位会员中产生。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或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会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二)为协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 (三)策划重要活动并协助执行; (四)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工作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也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或参与会议; (六)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议,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常务副会长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市广告协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非盈利性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情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办会期间的投入人对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条所称的投入人是指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 29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