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行业直播营销自律公约
为规范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和机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意见,制定《广东省广告行业直播营销自律公约》,望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直播营销是指通过或借助广播、电视和临时架置设备,利用互联网平台、云端服务器向第三方生产、消费用户介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以及完成交易的销售行为。 第三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直播营销主体:商品和服务产品的生产制造单位与提供单位、商品品牌销售代理商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网络直播代言人和主播人员,通过网络直播进行经营的主体商户和利益获益群体。 第四条 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和主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守信、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直播营销主体应以本自律公约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五条 鼓励直播营销经营平台和从业群体及机构积极研发、勇于探索和创新技术、适应新业态新特点,营造公平竞争的行业平台。 第六条 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和主体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禁止发布反动、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内容; (二)禁止发布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相关内容; (三)禁止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谣言; (四)禁止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 (五)禁止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等信息内容; (六)禁止发布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公德和中华传统美德的信息内容; (七)禁止发布不利于青少年和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内容; (八)禁止发布侮辱、诽谤、恐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的信息内容; (九)禁止发布恐怖、暴力、色情、迷信、赌博和教唆犯罪的信息内容; (十)禁止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禁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 直播营销主体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和主体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尊重和保护各方知识产权权益。 第九条 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和主体不能采用刷单、炒作、夸大等伪造信用数据行为和禁止采用欺骗流量等造假方式。 第十条 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和主体不能虚构交易数据、篡改用户评价,禁止强迫、诱导用户给予好评,禁止对差评用户打击、报复等行为。 第十一条 直播营销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信息或服务项目等内容,不得含有虚假、误导、隐瞒等信息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二条 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和主体应严格履行商品销售承诺、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与直播内容相等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并做好相应的售后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直播营销要提倡节约,反对浪费,抵制奢靡文化、畸形消费、炫耀攀比、脱离实际的炫富行为。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要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维护正义,反对邪恶,遵守公序良俗。 第十五条 直播营销凡涉及广告信息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和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禁止违法乱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从业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第二章 直播营销经营平台自律公约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经营平台应遵守相应法律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为直播营销的从业群体提供商品或服务网络销售经营渠道、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实时信息交换的服务。 第十八条 直播营销经营平台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十九条 直播营销经营平台应该开放给符合资格的从业者进驻,平台具有对直播从业人员资格、资质审定和从业法规公则宣传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直播营销经营平台具有监管直播人行为、直播信息内容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言行,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直播营销经营平台应对商品和服务交易过程、产品质量监督、售后服务保障等双方或者多方的权益等行为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直播营销经营平台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平台规则: (一)建立入驻主体服务协议与规则,明确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在本平台内禁止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目录及相应规则; (三)建立商家、主播信用评价奖惩等信用管理体系,强化商家、主播的合规守信意识; (四)完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依法保存网络直播营销交易相关内容; (五)完善平台间的争议处理衔接机制,依法为消费者做好信息支持,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 (七)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八)有利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的其他规则。
第三章 直播营销经营商户从业公约
第二十三条 经营商户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平台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经营商户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合法,符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规定,不得销售、提供违法违禁商品、服务,不得侵害平台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经营商户应当按照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品牌特许经营证明、品牌销售授权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经营商户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使用性能、宣称采用标准、允诺等,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销售特殊商品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经营商户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应当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及产品、服务标准的,应当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相一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营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属于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营商户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身作出的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第四章 直播营销供应链从业公约
第二十九条 直播营销供应链是指销售商品的生产商、代理商、分销商,社会服务的提供方或者代理商; 第三十条 直播营销供应链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身作出的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第三十一条 直播营销供应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亮证亮照经营。 第三十二条 直播营销供应链提供的商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严禁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三无”产品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品等违法行为。销售的食品还须要执行《食品安全法》,禁止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主播、代言人从业公约
第三十三条 直播营销主播、代言人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前端呈现可以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昵称或者其他名称。直播账户的名称、头像、封面图等信息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主播、代言人在直播营销时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以下言行: (一)带动用户低俗氛围,引导场内低俗互动; (二)带有性暗示、性挑逗、低俗趣味的; (三)攻击、诋毁、侮辱、谩骂、骚扰他人的; (四)在直播活动中吸烟或者变相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 (五)内容荒诞惊悚,以及易导致他人模仿的危险动作; (六)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主播、代言人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六条 主播、代言人在直播活动中做出的承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符合其与商家的约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主播、代言人对直播营销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广告宣传等信息有监督的义务;主播、代言人直播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应在发布前审查广告信息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主播、代言人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委托因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主播、代言人在直播营销时不得损害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直播营销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公益直播。
第六章 公约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自律公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的直播营销内容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广东省广告协会投诉和举报。广东省广告协会负责协调处理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的投诉与举报事宜。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相关责任者和机构及主体,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1、自行整改; 2、自律劝诫; 3、通报批评; 4、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列入行业灰名单; 5、取消会员资格和列入行业灰名单; 6、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律处理结果和列入行业黑名单; 7、视情节严重程度,向国家和各省市政府主管部门、中国广告协会、全国副省级以上广告协会、全省各级广告协会、全省各级招标组织机构、全省各级广告行业组织、广告主、征信机构等,通报自律处理情况或政府处罚结果,以及列入行业黑名单; 8、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取消授予的荣誉资格、《守合同重信用》资格,将处理结果录入《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公示系统,以及报送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和列入行业黑名单。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广东省广告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作出的自律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广东省广告协会提起复议,由广东省广告协会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广东省广告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行为有权向广东省广告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件
第四十五条 本公约通过广东省广告协会的网站、出版物及其他方式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广告协会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公约自2020年11月11日起施行。
广东省广告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