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广东省广告协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广东省广告协会设计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委员会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落实“服务政府有作为,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企业上水平”的工作宗旨,根据《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员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广告协会设计创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广东省广告协会下属委员会,接受广东省广告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服务政府有作为,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企业上水平。 第四条 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委员会工作场所设在广东省广告协会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研究设计创新行业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制定行业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实施和执行; (二)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与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 (三)协调促进行业纵横整合和同业合作; (四)组织企业开展设计创新主题的论坛和研讨会,促进行业内企业的沟通交流; (五)为有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提供设计公司推荐服务,为有设计创新能力的企业提供设计项目推荐服务; (六)广东省广告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委员和会员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指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委员应是热心文化创意产业事业,有设计行业背景、经验及资源的人士和单位。 第八条 委员会会员,指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应是热心文化创意产业事业及设计行业,申请加入委员会的人士及单位。 第九条 委员和会员加入委员会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承认和遵守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和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委员会,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支持委员会工作; (三)在委员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委员会性质要求。 第十条 委员申请加入委员会及批准程序: (一)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委员会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主席会议; (三)委员资格由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批准; (四)副秘书长以上职务,由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加入委员会及批准程序: (一)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委员会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主席会议; (三)会员资格由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并缴纳会费后,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后产生。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全体委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委员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全体委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委员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委员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全体委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会统一编制委员和会员名录。委员和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委员和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广东省广告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五条 委员和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委员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委员和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和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委员和会员资格; (四)委员和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委员和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广东省广告协会。 第十八条 委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委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委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委员有权向主席会议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全体委员大会申请裁决。主席会议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委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全体委员大会申请裁决。全体委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 委员和会员退出机制: (一)委员和会员退出委员会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报主席会议批准其退出委员和会员资格; (二)退出或除名的委员和会员,委员会不返还已经交纳的会费和赞助费; (三)委员和会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委员会; (四)委员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及《广东省广告行业诚信守规自律公约》的行为,经主席会议或广东省广告协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并取消委员资格,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委员和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上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取消其委员和会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次数达到3次的; (二)委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未经委员会或广东省广告协会授权,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四)其他严重违背本章程和《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及《广东省广告行业诚信守规自律公约》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大会、主席会议、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为委员会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上述人员由业内或文化创意产业具有代表性、影响力及设计创新领域有实力和资深经验的设计师(公司)、工作者或设计界资深学术专家、学者出任。 第二十三条 第一届委员会领导机构经广东省广告协会和委员会推选、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选举并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审核批准后产生;自第二届起,委员会领导机构由主席会议推荐提名,经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按程序选举产生并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落实主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对主席会议以及主席负责,负责委员会秘书处的常务工作。 领导机构成员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函告委员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委员会职务的任职,并由委员会公告各委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全体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依据《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委员会领导成员; (四)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委员会财务收支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名誉主席、顾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审议批准需经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体委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临时全体委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议是委员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在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决策权,由广东省广告协会秘书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 负责召集全体委员大会,并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 (二) 年度工作计划; (三) 重大对外合作; (四) 委员会规章制度的订立与修改; (五) 人事调整任免; (六) 执行全体委员大会的决议; (七) 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 审查批准委员和会员的入会申请及退会申请; (九) 建议召开临时委员大会; (十) 审定委员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向广东省广告协会提议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二)对委员遵守《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和本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广告行业诚信守规自律公约》,以及本章程的委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委员资格的处分应报全体委员大会; (十三)其他应由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主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主席或1/3以上领导机构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主席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大会; (二)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 协调委员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 编制并组织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 (四) 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主席会议批准; (五) 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 处理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 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主席会议研究并报全体委员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存在严重不称职或者损害广东省广告协会形象声誉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主席会议中有3人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经2/3以上主席会议成员通过的或经广东省广告协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的,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审批后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告广东省广告协会拨付的费用、委员会会费及其他款项; (二)成员单位、国内外其他单位或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政府专项资金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符合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严格遵守广东省广告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支出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委员会财务年度预算、经费的支出和管理情况须在主席会议上讨论决定。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设计创新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经费开支由主席审批。日常经费开支包括: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报告、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委员会秘书处日常运营及办公经费; (四)网站及宣传交流的运营支出; (五)委员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对超出日常经费预算10%以上的经费开支,需报请主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委员会业务工作和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委员单位分担。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广东省广告协会和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委员会换届须接受广东省广告协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因完成本章程赋予的任务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全体委员大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终止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大会经2/3以上表决通过,报请广东省广告协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 设计创新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广告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通过,报广东省广告协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全体委员大会,修改需获得与会代表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广告协会设计创新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广东省广告协会监督执行。
广东省广告协会设计创新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