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展和促进广东省广告协会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工作,规范和完善本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委员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落实“服务政府有作为,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广告企业上水平”的工作宗旨,依照《广东省广告业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广告协会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广东省广告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接受广东省广告协会的领导和监督,遵守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在广东省广告协会的领导下以服务政府立法、服务广告企业维权、为广告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提高行业法律素质为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从事法律工作及研究的司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律师成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组织委员对涉及广告企业经营活动、广告行业政策动向及国家广告法规政策等问题进行法律咨询、研究、培训、援助及指导,提高广告企业自律自强及维权守法意识,为广东省广告协会加强广东省广告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督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及指导,帮助推动广告行业整体法律意识及行业素质的提升,为《广东省广告行业诚信守规自律公约》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 第四条 本委员会工作场所设在广东省广告协会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研讨、交流、协调和解决广告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诉讼中的法律问题,为广告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法律指导或援助; (二) 开展广告法规学术研究及交流合作,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和有关法规修改意见,反映广告企业要求,维护广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引导和督促广告企业自觉维护和遵守法律,杜绝违反《广告法》和自律公约的行为; (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与宣传,加强广告企业和行业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告企业和行业依法治企的水平; (五)建立本行业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和数据库,针对广告企业提交的广告内容,进行事前合法性和法律风险性评估,对发布后的广告内容和已经发布的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律评估及监督,必要时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发出违法违规或侵权的预警和报警; (六)建立广告行业违法、失信人黑名单和数据库; (七) 完成广东省广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名誉主任,顾问。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多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多名。 第七条 本委员会名誉主任、顾问,应该是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影响力及号召力的资深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届学术专家及司法界人士。由广东省广告协会和本委员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名誉主任、顾问不直接参加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应当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同时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代表性的法律界人士。主任、常务副主任由广东省广告协会和委员会推选产生,并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常务副会长会议批准。主任、常务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全体委员大会和临时会议; (二) 执行主任会议决议; (三) 主持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 完成广东省广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的法律界人士: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多年工作经验和有一定影响; (三)有创造性或系统的工作目标,能较好的领导委员会工作。 副主任由广东省广告协会和本委员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副主任职责主要协助主任完成本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主任会议是本委员会的决策机构,主任会议由广东省广告协会秘书长、本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重大对外合作; (三)委员会规章制度的订立与修改; (四)其他应由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 委员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将拟审议方案报送主任会议成员。主任会议决议须经主任会议成员半数人以上出席并经主任会议成员半数以上人数投票通过,方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落实主任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对主任会议以及主任负责,负责本委员会秘书处的常务工作。秘书长由广东省广告协会和本委员会推荐,报广东省广告协会批准,一经确定,由广东省广告协会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副秘书长由本委员会推选产生,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的免职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自动提出辞呈,经1/2以上主任会议成员通过的,辞职生效。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存在严重不称职或者损害广东省广告协会形象声誉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主任会议中有3人提议罢免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的,经2/3以上主任会议成员通过的,罢免生效。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委员,指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 委员应是热心广告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法律界人士。 加入本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委员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并积极参加广东省广告协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五)热心广告业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 (六)对广东省广告行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十四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是:申请人向本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秘书处提交主任会议通过。而后报请省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单位委员同时也是广东省广告协会会员。 本委员会委员除履行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以外,还优先享有委员会提供的培训、交流、咨询、研究、向会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等服务。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应上报广东省广告协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次数达到3次的; (二)委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未经委员会授权,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每年组织业务活动数量应不少于四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广东省广告协会按规定拨付的会费或其它款项; (二)开展业务活动时收取的活动经费; (三)委员会获得的赞助经费; (四)符合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严格遵守广东省广告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委员会财务年度预算、经费的支出和管理情况须在主任会议上讨论决定。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广协承担,日常经费收支由主任审批。日常经费开支包括: 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 本委员会及秘书处承担各项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等。 对超出日常经费预算10%以上的经费开支,需报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广东省广告协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广告省广告协会监督执行。
广东省广告协会法律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