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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告行业诚信守规自律公约

2016-7-6 20:41| 发布者: 省广协| 查看: 7373|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在构建社会诚信与和谐发展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诚信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资源,也是经济领域的无形资产。《广东省广告行业诚信守规自律公约》的编写与制定,正是在加快经济发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构建社会诚信与和谐发展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诚信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资源,也是经济领域的无形资产。《广东省广告行业诚信守规自律公约》的编写与制定,正是在加快经济发展、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大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是广东省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广告兼具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责任,以及传

播先进文化、弘扬新风正气的社会责任。抵制低俗、奢靡之风,坚持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新风正气,是广告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为强化广告行业自律,规范广告行业行为,倡导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推动广告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良性市场竞争经济秩序,广东省广告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三条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活动主体以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或者以行业组织依程序制定的广告活动规则为标准,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广东省广告行业全体从业人员在广告和相关营销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本公约所规定的自律条款,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第四条  全省各级广告协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净化广告行业发展环境,树立新风正气。有利于广告企业自身建设和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全省各级广告协会在行业中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全省广告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五条  广东省广告协会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和实施,并对各会员单位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的内容应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第八条 重点抵制以下违法广告:一是利用敏感人物、敏感事件引发不良影响的广告;二是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广告;三是含有违背“八项规定”要求,宣传不良风气、倡导不文明消费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符合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的广告;四是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的广告;五是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的广告以及含有淫秽、色情、迷信等内容的广告。

第九条  坚决抵制违反商业道德、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以及进行价格欺诈行为的广告。

第十条  坚决抵制以恶意推送广告的方式,窃取用户信息、破坏用户数据、影响移动终端运行、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等互联网领域的应用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坚决抵制广告中对产品或服务进行不真实宣传,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效、质量等作虚假表述,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坚决抵制盲目追捧、夸大其辞,假借消费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消费的代言广告。

第十三条 坚决抵制内容平庸、粗俗且令大众强烈反感的恶俗广告。

第十四条 坚决抵制违背公序良俗、隐含性暗示、庸俗低级、给大众带来不愉快体验,造成大众审美庸俗低俗化,违反文化和伦理道德标准的情色广告。

第十五条 坚决抵制对某一群体或某类属成员含有偏见或贬低的歧视性广告,包括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文化歧视和社会地位歧视等。

第十六条 坚决抵制过分宣传享乐主义、炫耀攀比、无节制消费、贵族化生活、脱离百姓日常生活实际的炫富广告。

第十七条 坚决抵制宣扬奢靡文化及畸形的送礼文化、集团消费文化,违背崇尚节俭、厉行节约等中华传统美德的礼品消费广告。

第十八条  坚决抵制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良影响的广告,在维护健康规范的广告市场秩序的同时,各级广告协会和广告经营者,应积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自律公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广告内容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广东省广告协会投诉和举报。广东省广告协会负责处理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的投诉与举报事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1、自行整改

2、自律劝诫;

3、通报批评;

4、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5、取消会员资格;

6、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律处理结果;

7、视情节严重程度,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机关、中国广告协会、全国副省级以上广告协会、全省各级广告协会、全省各级招标组织机构、全省各级广告行业组织、广告主、征信机构等,通报自律处理情况或政府处罚结果;

8、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守合同重信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及由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资格,以及报送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公约制订的,对包括未签署本公约的从事广告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有自律性。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广东省广告协会法律委员会作出的自律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当事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广东省广告协会提起复议,由广东省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和法律委员会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广东省广告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行为有权向广东省广告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通过广东省广告协会的网站、出版物及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广告协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的修订,须经广东省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广东省广告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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