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广告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省广告工作者,推动广东广告事业的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广告协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省广告行业实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横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维护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宣传广告事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我省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利用我省毗邻港澳、沿海开放城市较多等有利条件,加强对港澳地区和国外广告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广告行业自律,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 (四)协调广告经营单位之间、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主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间、地区间的联系和协作。 (五)组织经验交流,经批准举办全省性广告优秀作品评比和广东国际广告展,开展咨询服务,提高我省广告水平。 (六)组织会员开展培训和广告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加强与各兄弟省、市和港澳台地区广告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协作。 (八)代表广东省广告行业参加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开展国际交流与跨地区活动。 (九)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告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就有关广告体制、价格和广告发展规划等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我省广告从业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十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我省广告企业进行全国和全省广告业资质认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凡成立协会的地级市广告行业组织,均为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较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法的广告经营单位: 1.年广告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 2.年广告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纸、电视台; 3.年广告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广播电台; 4.年广告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广告研究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杂志社; 5.年广告费投入500万元以上,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大、中型工商企业。 6.当选省广告协会第七界理事会理事的各市单位会员为省广告协会的会员。 7.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并由当地广告协会推荐的广告经营单位。 (三)为了加强与港澳地区广告界的联系,本会接纳在港澳地区有影响的港澳驻广东广告经营单位为本会会员。 符合上述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按时缴纳会员费的团体、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即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单位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专业培训; (五) 优先申请评定广告专业职称和广告企业资质认定;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需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员费的标准: 1、团体会员:广州、深圳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江门、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其他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2、省广告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贰万元。 3、省广告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6000元。 4、省广告协会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3000元。 5、各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2000元。 6、港澳地区会员每年缴纳会员费2000元。 7、各市自愿申请参加省广告协会的单位会员每年直接向省广告协会缴纳会员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修改章程;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修改会员入会收费标准; (十)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召开会议应由至少两名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表决须经至少两名监事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提名,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副会长可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也可经会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从非常务理事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产生。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市广告协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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