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成立3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3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广告专业设备净值8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场所。 4、 广告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不低于700万元(媒体代理、销售的营业收入除外),并照章纳税。 5、 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注重创新和企业品牌建设,诚信、经营。 6、 有职工25人以上,其中70%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初级技术职称人员10人以上,企业有一定的人才培训投入。 7、 有成功服务2年的客户2个,过去2年内曾为5个以上品牌提供策划创意、设计制作服务,并有2个品牌的成功案例,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 8、 企业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的3种媒体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9、 为提高企业的广告创作水平,每年有送省广协作品参评,近三年制作发布过的广告作品在副省级以上评比中获得等级奖至少4件以上或6件以上优秀(入围)奖。 10、 公司是省属广告协会会员单位,在本行业有影响力的广告企业。 11、 积极参加省广告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大力支持协会工作,为公益广告及公益事业作出了贡献的广告企业。 12、 此项认定标准从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