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具有广告代理和发布广告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发布内容全部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二、许可项目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三、实施机关 1.除深圳市以外,省内注册的广告经营者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审批。 其中,广州、珠海、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省工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广告经营者申请的登记审批。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广告经营者申请的登记审批。 四、许可事项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 2.发布单位名称; 3.发布单位地址; 4.有效期限; 5.首页样式。 五、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申请报告;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5.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审查员证明; 7.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3、4、5项应当提交原件,第2、6、7项应当提交原件供核对。 第4项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大小不超过1兆。 (二)申请变更《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变更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5.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6.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2、4、5项应当提交原件,第3、6项应当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申请注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3.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上述1、2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原件,第3项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补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补发申请报告; 2.刊登遗失、损毁声明的证明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原件。 被许可人可以委托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其红盾信息网,或者自行选择在当地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遗失、损毁声明。 七、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 例:广东XX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其首页样式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为“广东XX广告.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当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四)广告管理制度包括广告承接登记档案、合同管理及广告审查、广告法律法规学习等制度。 (五)广告审查员证明包括广告法律法规培训证书、法律专业毕业证书、广告法律法规培训证明、律师证等,只需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六)申请登记时,除规定应当提交原件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申请人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八、发布须知 (一)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二)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每页外侧上角应逐页标注“广告”字样。 (四)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行经营、发布。不得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交由其他单位经营。 (五)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范围的分支机构代理经营,并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代理经营的分支机构名称。 九、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机关办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收取费用。 十、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决定。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1.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2.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XX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予核准通知书》,注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注销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出具《XX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注销核准通知书》,在本局红盾信息网公告。 十一、有关说明 (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但不应超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的,按延期办理,其登记证号不变。 变更广告发布者名称、单位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已批准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延期或再次申请时,由实施机关就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否依法经营情况,征求广告经营者的法定注册地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实施机关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日内提交该固定行政印刷品广告发布情况的书面检查意见。 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广州、珠海、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延期或再次申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符合第1项规定情形的,由实施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符合第2至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被许可人自行向实施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实施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等有关许可证、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统一制定(见附件1-9)。 (五)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号码编排规则为: 行政区划简称(+工商固印广登字[年号(4位)]+核发机关代码(2位)+流水号(3位)+号 行政区划简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深”。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粤工商固印广登字(2010)00XXX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粤工商固印广登字(2010)01XXX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市监固印广登字(2010)XXX号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粤工商固印广登字(2010)02XXX号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粤工商固印广登字(2010)03XXX号 (六)实施机关在本局红盾信息网公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事项。 实施机关在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之日起五日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档案抄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注册地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要求广告经营者及时将每期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正样报送或寄送注册地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属地管辖,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报送监管情况。 (七)被委托局作出批准决定,发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受理及批准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材料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八)外省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在广东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相关备案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后,向广告经营者出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异地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材料报送回执》,并书面通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地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管辖职责进行监管。 异地广告经营者在深圳市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材料报送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九)异地广告经营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XX局异地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报送材料表》; 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副本; 4.被委托分支机构代理发布合同; 5.被委托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6.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 7.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8.委托代理人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4、6、7项应当提交原件,第2、3、5、8项提供复印件,第7项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大小不超过1兆。 (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局注册大厅和红盾信息网公布《登记规范》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申请人可以在红盾信息网查阅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规定并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十)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文书: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审核表》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变更登记审核表》 6.《委托代理人证明》 7.《XX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受理回执》 8.《XX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回执》 9.《XX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予核准决定书》 10.《XX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注销核准通知书》 11.《XX局异地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报送材料表》 12.《XX工商行政管理局异地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报送材料回执》 1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情况报告表》
文书2 编号: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说明: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已细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确知权利和义务。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对其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承担责任。3、申请人需使用中文以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4、申请人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申请延续,除提交本表外,还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申请延续的还应提交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上述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 文书3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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