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游局关于规范当前旅游广告发布内容的通知

2004-9-15 08:54| 发布者: 省广协| 查看: 2455| 评论: 0

摘要: 各旅行社: 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各旅行社安排了丰富的旅游线路 ,纷纷在不同媒体上做广告宣传,以吸引市民前来报名,使我市出游市场出现高潮。但是,从近期各媒体的旅游广告宣传中看到,不规范的广告内容时有出 ...
各旅行社:
  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各旅行社安排了丰富的旅游线路 ,纷纷在不同媒体上做广告宣传,以吸引市民前来报名,使我市出游市场出现高潮。但是,从近期各媒体的旅游广告宣传中看到,不规范的广告内容时有出现,有的甚至问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的广告宣传内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市旅游局对全市各旅行社重申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旅行社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旅游广告应当具备的内容,同时规定“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各旅行社要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规章,明确本社的经营范围,规范发布旅游广告,不允许在广告宣传内容上打“擦边球”。
二、国内旅行社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发布国际旅游广告信息,不得制作有关国际旅游业务的各种宣传材料。
三、严禁非出国组团社发布出境游广告,以各类联合体的名义进行出境游广告宣传的,应当注明出境游部分由哪个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办理。
四、任何旅行社不得发布有关非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广告信息。按照国家旅游局《开展欧洲29国旅游业务实施方案》的规定,中国游客必须以团队的形式出入欧洲29国。因此,各旅行社不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自由行”、“国际商旅信息”、“机票+签证”、“机票+酒店”等类似的模糊词语发布赴欧洲或赴非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旅游的信息。
五、旅行社在组织边境旅游活动中,要严格按照《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发布边境游广告宣传,须明示所委托的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号等信息。
六、《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门市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旅行社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发布旅游广告信息。
各旅行社接到此通知后,要在9月22日前对本社在旅游广告中是否存在超范围或不规范内容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市旅游局将对旅游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大连市旅游局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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