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京工商发[2000]217号 发布日期:2000-8-29 执行日期:2000-8-29 各区县分局、各广告发布者: 近一段时期,一些科技开发公司在众多媒介上发布“高能合成液化气”、“新型液体燃料”等技术转让广告,称“技术操作简单、生产使用方便、投资少、原料易购、投资一两万元即可建一个气站,可获得丰厚的利润汇报等”,但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此项技术目前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也不是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权威检测部门提供的,实际生产又与广告中所介绍的内容相距甚远,不仅原料不易购买,投资大,且技术水平要求高,非专业人员操作难度很大,因此此类广告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和欺骗性,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目前一些非注册代理机构发布虚假代理广告的问题也比较严重,且广告中称“代垫资、代租场所”等,给不法登记的企业提供条件,影响了正常的注册登记工作,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为加强广告审查,规范广告发布内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上述转让技术被技术监督部门定论之前,暂停发布此类技术转让广告。 2.各媒介单位要加强广告审查,严格按广告主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对无注册代理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为其发布广告。 3.各区县分局要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对在专项整治期间仍然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