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低俗及违法违规广告详情 中国广告协会 (2010年12月28日) 一、湖北某医院、四川某妇科医院、沈阳皇姑区第一人民医院 (一)涉嫌低俗情况 1.湖北某医院 喜羊羊(医生)拿着妇检结果问美羊羊(意外怀孕者):“怎么这样不小心咧?”灰太狼(异性)向美羊羊建议:“流产?”其他羊羊对美羊羊说:“妹妹要(去)做CCT双腔减压无痛人流;无痛、安全。”美羊羊说:“凭有效证件,手术费半价。”画面有医院的名称和网址。 2.四川某妇科医院 美羊羊痛哭流涕:“呜呜……我居然怀孕了!怎么办?”喜羊羊以专家的口吻安慰说:“不用担心,薇薇关爱帮助您……”广告中出现了这家妇科医院的名称、QQ号码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3.沈阳皇姑区第一人民医院 红太狼:“老公,我意外怀孕了。”灰太狼:“请老婆筛选人流方式!”红太狼:“我不要做山寨人流!”“做人流,大家都相信沈阳皇姑第一人民医院妇科。”“做人流,有专利才安全、放心!” 点评:上述广告将国产系列儿童动画片《喜羊羊和灰太狼》中孩子们普遍钟爱的天真、单纯的动画形象,恶搞成人流广告的主角,不仅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且玷污孩子偶像,荼毒儿童心灵,影响儿童教育。 《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第12条规定,“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应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名义制作广告。”中国广告协会2009年发出的《“传播文明高尚广告,关爱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倡议书》中提及,“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酒类、烟草等广告中不应出现青少年儿童的形象,或者使用青少年儿童的名义作宣传。”因此,这种广告也严重违反了《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关于“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应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名义制作广告”的规定精神。 (二)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情况 1.擅自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形象,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禁止的行为。 2.医疗广告未经审批或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不一致,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3.存在“拥有国家专利”的表述,涉嫌违反《广告法》第11条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4.暗示其他医院是“山寨”医院,涉嫌违反《广告法》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5.存在“CCT双腔减压无痛人流”“超导可视无痛人流技术”的表述,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 6.宣称“人流手术无事故医院”,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二、某食品广告 该广告中出现一名衣着过于暴露的外国女子晃动胸部的挑逗性动作,低俗、不雅。极少数企业和个人认为,该广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而是更新观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的体现,是改革开放、推动旅游、发展文化的需要,是巧妙的创意和寓教于乐。 该广告以及个别人所反映出来的错误认识,说明了厘清观念的重要性,说明了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抵制低俗取向,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良好社会公德的紧迫性。这是广告业的重要任务,也是广告人应当履行的职业道德。 三、同济野生全松茶 (一)普通食品宣传保健食品、药品功能 喝了感觉效果很明显,睡觉不好、便秘都改善了。头也不晕了,眼也不花了。脑溢血后遗症患者,口眼歪斜,左肢体偏瘫。服用同济全松茶三个月后,偏瘫肢体功能恢复,能正常行走,手指变得灵活,说话吐字清晰。 高血压吃了能降血压,低血压吃了能升血压。对于心脑血管、高血压、糖尿病是不可替代的全能保健植物。 近20年的高血压病史,三年前患脑溢血,经救治后留下下肢肢体障碍后遗症。服用野生全松不到15天,停服了西药,40天后血压降到高压120低压80。3个月后,左肢运动正常,眩晕、耳鸣、自汗消失,大便正常,连同胃胀、打嗝、视物不清,夜尿多,脖子僵痛,神疲乏力问题也没了; 老王61岁了,喝野生全松茶一年后,身体出现了返老还童现象,白发变黑,老年斑变淡,皱纹变浅。失眠、便秘一两天就见效。 平稳降压,病人可逐步减少降压药,眩晕、失眠、头痛、耳鸣等症状消失。缓解心悸心绞痛效果明显,并能改善左心室肥大。溶化脑血栓,改善四肢不便、口眼歪斜、语言不清等中风偏瘫症状。 经核实,该产品为普通食品。该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19条:“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安全法》第54条:“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药品管理法》第61条第3款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13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二)食品广告含有医疗服务的内容 宣称已成立“全松食疗全国专家远程指导中心”,可以为患者提供电话诊治服务,并“还能免除专家挂号费”。食品广告和食品企业涉嫌违法宣传和开展医疗服务。该广告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5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三)使用医生、消费者形象 出现医生、消费者的形象,利用消费者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该广告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9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使用绝对化用语 存在“国家级绿色生产基地”、“代表了全松食疗领域的最高成就”的表述。该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3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