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媒体称本案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 本案正值法院在审,笔者对一审结果不作预判。从舆论反馈来看,“有罪论”和“无罪论”不相上下。这至少表明,刘江一案已可归入争议性典型案件之列。 这里要讨论的是,刘江为何会被侦控机关认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以及职业打假人为何很难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同。 我们来看看刘江的“职业化”手段:招募人手→分别安排至相关省市→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寻找广告中存在的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录制违法广告→购买相关产品→制作举报材料→将材料寄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查处,并以不查处则向更上级部门举报威胁→借主管部门查处之机向电视台索取钱财→索取无果,向更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直至电视台给钱为止→索取得钱财后,无论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从这个流程图中可以看出,刘江的举报都是真实的,甚至他收到钱财后承诺不再举报也是真实的。他既未使用暴力,也未以暴力相威胁,所谓的“敲”与“勒”的武器其实是合法的“举报”。对违法违规的电视台而言,直接的威胁并非来自刘江,而是来自于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的查处。 单从“举报”上看,刘江及其招募的人员没有任何问题。向职能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对公民的举报,职能部门都应表示欢迎。职能部门接受公民举报后,首先要做的并不是探究举报人的举报目的,而是应查证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如属实依法应如何查处。 “刘江们”在“灰色打假江湖”中的存在,实则暴露出职能部门在履行职权上的欠作为。就以电视台的虚假广告为例,只要执法人员对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广告稍加监控,不难发现其中的违法线索。相对于“职业打假人”,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才是“职业选手”。但现实却是,虽然国家已设立了大量职业打假的执法人员岗位,不少违法违规的情况仍存在且得不到查处。 执法者当然也不是完全不作为。我们总能见到针对某项违法的“XX专项行动”,也常能见到在特定日期职能部门特别公布的打假成果。如果坚持日常性的打假,相信用不了多久“假”就难以容身。可为什么没有呢? 无论是从公共媒体上观察,还是从我们的生活经验中体悟,都不难发现,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制假者、售假者、宣假推假者和打假者已然组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被这条利益链损害最大的,不仅包括广大为“假”所害的消费者,也包括了为枉法所破坏的法治本身。若公权力职业假打,“刘江们”的职业打假就难以避免。 “刘江们”的存在,实则就是用合法的举报权,触动公权力机关履行它本应履行的职责。因举报而触动的公权力的介入,又成为“刘江们”对违法者的“勒索”要件。一言以蔽之,这种打假谋利的方式,更像是“黑吃黑”。在原本已趋稳定的涉假利益链中,“刘江们”横插一杠,如此“职业打假”注定得不到既得利益者的认同。若一个刘江用合法举报却能“敲诈勒索”成功,这当然会引发涉假利益链条上各利益主体的坚决抵制。 以此看来,刘江案带来的思考,不仅是“职业打假”的罪与罚,而更涉及假利益链的破除。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