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 二、许可项目 户外广告登记。 三、实施机关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登记事项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2.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3.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4.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5.户外广告名称; 6.户外广告内容。 五、登记范围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六、登记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登记时,除规定应当提交原件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申请人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4.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5.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6.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 户外广告样件; 8.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明; 9.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7项应当提交原件,第7项同时提交电子版,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1M(图片格式为jpg或gif,图片大小为400×600像素);第2、4、6、8项应当提交原件核对,第3、5项可以提交复印件。 (二)变更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3.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4.本《规范》第七点第(一)项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5.非法定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2项应当提交原件,第3、4、5项应当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注销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 2. 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3. 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4.与注销相关的文件; 5.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2项应当提交原件,第3、4、5 项应当提交原件供核对。 (四)申请补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补发申请报告; 2.刊登遗失、损毁声明的证明文件;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1、2项应当提交原件,第3项应当提交原件核对。 被许可人可以委托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其红盾信息网,或者自行选择在当地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遗失、损毁声明。 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办理申请、变更、注销、补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收取费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人按登记权限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依法提交申请材料。 (二)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出具《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受理回执》或者《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实施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出具《户外广告不予核准决定书》,注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实施机关予以申请人户外广告注销申请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出具《户外广告注销核准通知书》。 十、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为户外广告发布单位。 (二)实施机关应对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查。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和广告主主体资格的有效期限、委托代理合同期限及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期限等。 (四)对于同一个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在同一个地点、同一个媒介发布多个不同广告的,或者利用多个交通工具及流动载体发布同一广告的,实施机关可以作为一项行政许可核发一个户外广告登记证。 (五)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内容有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应当办理原《户外广告登记证》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七)利用交通工具及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广告发布者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住所注册地的有户外广告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八)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号码编排规则为:市行政区划简称+工商+区(县)行政区划+户外广登字[年号(4位)]+流水号(6位)+号。 行政区划简称。广州市工商局简称“穗”,深圳市工商局简称“深”,汕头、汕尾市工商局简称分别为“汕头”、“汕尾”,其他地级市工商局简称均采用地名第一个字;县(市、区)工商局简称采用县(市、区)地名。 例如: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码为“穗工商户外广登字[2011]000001号”;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码为“穗工商海珠户外广登字[2011]000001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码为:“深市监户外广登字[2011]000001号”。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码为:“顺区监户外广登字[2011]000001号”。 (九)经实施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表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于不适宜标注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做标注。 (十)实施机关在本局注册大厅和红盾信息网公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规范》、广告管理法律文件和相关表格。申请人可以在红盾信息网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十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等文书,按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统一制定的式样(见附件1-1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自行制定文书8、9、10、11的样式。 (十二)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书:1.《户外广告登记证》 2.《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3.《户外广告样件》 4.《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5.《户外广告(变更登记)审核表》 6.《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 7. 委托代理人证明 8.《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受理回执》 9.《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回执》 10.《户外广告不予核准决定书》 11.《户外广告登记注销核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