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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

2008-6-3 11:53| 发布者: 省广协| 查看: 2801| 评论: 0|来自: 中国广告协会

摘要:  人民网北京6月3日电 今天上午,北京奥运会“防范隐性市场行为倡议书”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奥运新闻中心召开。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彭晔宣读了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全文如下)  在北京2008 ...
 人民网北京6月3日电 今天上午,北京奥运会“防范隐性市场行为倡议书”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奥运新闻中心召开。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彭晔宣读了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全文如下)

  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开幕式倒计时66天之际,为认真履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承诺,并向全世界展现中国广告业、广告人的高尚职业道德和操守,我们向全国广告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发出倡议:迎奥运新起点,树广告新形象,以良好的行业风貌和规范的广告行为,为奥运添彩,为奥运助力,为国家争光!

  1、大力推进诚信服务和优质规范服务,在广告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正当、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奥运赞助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各项承诺。

  2、切实防范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在对非奥运赞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的宣传中,不与奥运会或奥林匹克运动建立未经授权的联系,不误导他人认为企业与奥运存在某种关系。

  3、广告经营单位应联手广告主,模范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经权利人许可,不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4、恪守商业道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从事任何可能使人误认为与奥运相联系的商业活动,不提供、不制作搭奥运车、打奥运“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奥运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5、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相关规则,在2008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任何未经特别授权和批准而使用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应暂停在媒体刊播;奥运标志性比赛场馆形象的使用,也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6、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奥运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奥运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7、媒体奥运栏目的合作企业或冠名企业,应选择奥运赞助企业;同时,在奥运栏目内不出现非奥运赞助企业的产品形象。

  广告作为创意产业,发挥着信息传播、商业推广和消费导向等重要作用,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防范隐性市场广告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奥运市场环境,为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中国广告协会、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 20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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