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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工作简报第2期

2008-12-24 11:15| 发布者: 省广协| 查看: 6266| 评论: 0|原作者: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来自: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摘要: 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工作 简 报 第2期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2008年12月22日 中国广告协会召开第二次涉嫌违法违规广告 公开点评发布会 2008年12月19日下午,中国广告协会召开涉嫌违法违规广告公开点评发布会,这 ...

 

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工作

简 报

 

2期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2008年12月22日

 

中国广告协会召开第二次涉嫌违法违规广告

公开点评发布会

2008年12月19日下午,中国广告协会召开涉嫌违法违规广告公开点评发布会,这是本年度中国广告协会开展的第二次公开点评活动。出席本次发布会的有中国广告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时学志、副秘书长杨洪丰、秘书长助理李方午,以及来自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北京电视台、法制日报、光明日报等三十余家新闻媒体单位的记者。

本次发布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药品、食品、医疗和冒充医疗器械的广告进行了公开点评,包括德昌祥止嗽定喘片、嘉益肽平压软胶囊、长沙楚雅医院、郦志隆降压表等四则报纸广告和众友冠心丸电视广告,并对消费者如何辨别这类广告进行了提示。中国广告协会已在会前向发布这些广告的媒体发出了《涉嫌违法违规广告自律劝诫通知书》,同时还针对个别广告涉嫌违法违规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劝诫。

(一)德昌祥止嗽定喘片广告。1、该广告宣称“三步清肺养肺,双向治疗不复发”、“止喘平喘只需要30秒”、“使各种病症全面消失”、“修复器官粘膜,使肺泡再生,从根本上恢复肺活力”、“全面杜绝了老肺病的复发”、“从真正意义上做到标本兼治,斩草除根杜绝复发的目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即“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2、该广告宣称“临床有效率达到97.5%,治愈率为93%”,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即“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该广告宣称“该药虽为中药制剂,但在见效速度上远远高于普通中药,对于顽固性患者而言它比西药、打针还快,而且服用后一天一个样,感觉非常好”、“而普通药物在治疗肺部疾病时多采用抗菌的方法,这些作用虽然有一点效果,但是不能有效阻断新毒素的再次侵袭,唯有通过提高肺部的免疫力来达到一种自然防御的效果,才能使哮喘病彻底治愈,且不再复发”,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三)项“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的规定。

(二)长沙楚雅医院广告。1、该广告出现“湿疣”、“疱疹”、“新1311疫苗疗法”、“日本HJZ螺旋排毒技术”、“HPV-HSV病毒分型定量检测技术”,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尤其是涉及治疗性病。2、该广告宣称“一次治疗泌尿疣、疱疹”、“创下不复发之先河”、“确保久治不愈的泌尿疣、疱疹患者得到康复”,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即“含有保证治愈的内容”。

(三)郦志隆降压表广告。1、该广告标注沪药器监(准)字94第826004号及沪医械准字(94)第326017号,但经核实,该医疗器械批准号系无效批准文号,且该广告未标注广告批准文号及医疗器械广告忠告语,系非合法医疗器械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2、该广告宣称:“Ⅰ、Ⅱ、Ⅲ期高血压患者均可在10天逐渐减服降压药,高血压引发的头晕、胸闷、心悸、耳鸣、失眠、浑身无力等症状消失,2个月停服降压药,血压控制在120/80毫米汞柱左右”、“切实保证了不管你是几期高血压,不管病程长短,均可在2个月后停服降压药,远离高血压的喜人疗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3、该广告宣称“总有效率为93%,对高血压的头晕、头痛、颈板、心悸、失眠、和胸痛症状的有效率分别为100%、100%、85%、100%、60%和97%”、“80%的患者2个月后停药,血压仍能保持正常”,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内容”。4、该广告出现“我国著名中医学家郦志隆先生”、“Benet先生”、“通过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的临床验证”,该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且经电话核实,曙光医院并未对此做过临床验证,该证明系捏造。

(四)嘉益肽平压软胶囊广告。1、该产品并非药品,但在广告中出现涉及药品的宣传,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即“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2、该广告宣称“两粒见效”、“轻、中度患者1-5个月内可以停药”、“可终身停药”、“3-7天平稳血压”、“并发症全部逆转”、“以零风险降血压”、“45%重度患者12个月内可以停药”,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即“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3、该广告宣称“十年一筐降压药,不如两粒肽平压”、“开始服用各种降压药,但降压效果都不是很好,用了肽平压可就不一样了,血压降到140/90mmHg不说,就连我这脑梗引起的后遗症也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两粒见效,停服所有降压西药”,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众友冠心丸电视广告。1、该产品系处方药,并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同时,在电视购物节目播出介绍药品的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和《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的规定。2、该广告宣称“服用后1分钟止痛,服用3天后心慌、气短、胸闷等症状明显减轻;服用3个疗程,彻底康复冠心病”“冠心病1疗程治愈;心绞痛2疗程治愈;心肌梗3疗程治愈。三个疗程康复心脏病。三个疗程冠心病人达到临床康复状态”,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3、该广告使用“王大爷”、“李大妈”、“侯大爷”、“李翠芬”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属于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

从中广协监测的情况来看,不少报纸刊载的药品广告无广告批准文号,部分仅标注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医疗广告大部分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超范围、夸大性宣传仍是主要问题。为此,本次点评发布会上,中国广告协会针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等产品和服务广告的简单鉴别进行了提示(详见附件),希望社会各界和消费者提高判断能力,共同监督违法广告。

发布会上,中国广告协会还对新闻媒体对于广告行业自律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对于新闻记者勇于披露不良广告的行为表示赞赏。从协会监测及调查的情况来看,不久前,陕西、辽宁、青岛等省市的一些报纸已经对郦志隆降压表广告进行跟踪调查和披露,对其鼓吹停止用药而对患者极度不负责任的作法进行了鞭笞。

本次发布会一如既往得到诸多媒体的关注和支持,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当天的整点新闻播出了发布会的新闻,北京电视台《北京你早》栏目播出了发布会的现场新闻及采访报道;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在首页的“今日中国-中国要闻”栏目以醒目标题刊发《中国广告协会呼吁停止发布五个涉嫌违法违规广告》报道,新华网当天刊发了《中广协公开点评五个涉嫌违法违规广告》的新闻报道,同时各大网站都予以转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中国广告协会点评违法违规广告,教您辨真伪》为题,法制日报以《中国广告协会公开点评五则违法违规广告》为题,对公开点评发布会进行了及时的报道;《工人日报》、《经济日报》、《中国工商报》、《京华时报》、等报纸也都分别刊发了相关新闻报道。

从被劝诫的媒体、企业回复的整改情况来看,经12月19日发布会公开点评和自律劝诫后,多数单位在收到劝诫的当天或次日,认真召集了相关人员会议,进行了核查和责任追究,并且立即停止刊登或者播放涉嫌违法违规广告,表示今后将加强广告审查工作,加强媒体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媒体形象,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好广告发布关,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并感谢中广协的劝诫帮助。

2009年,中国广告协会将联合广告主、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者继续开展多方位的广告自律活动,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能。同时,中国广告协会欢迎社会各界针对广告行业自律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开了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的联系方式。中国广告协会将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治广告市场环境、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等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附:广告辨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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